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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换发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的通知
2008-11-18 10:25  文章来源:甘肃省商务厅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甘商建字〔2008〕593号

各市州商务局:
  为加强对拍卖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,规范拍卖行业发展,整顿省内拍卖市场,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商务部《拍卖管理办法》和《甘肃省拍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甘商建字〔2006〕671号)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三年到期更换的要求,拟将到期的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集中统一更换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换发批准证书范围      
  凡经省商务厅依法批准设立,2007年度年审合格,2008年1-10月正常开展拍卖业务并举行拍卖会,2008年12月31日前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到期的拍卖企业。
  二、换发批准证书应提交材料
  (一)换发批准证书申请; 
  (二)2008年拍卖企业换证情况调查表; 
  (三)办公场所及拍卖厅产权证明或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; 
  (四)2008年1-10月份举行拍卖会的有关资料(每季度一个标的全套材料);
  (五)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正、副本原件,《营业执照》、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复印件(原件备查)。
  三、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暂缓换发批准证书
  (一)未经省商务厅许可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;
  (二)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或尚未通过2007年度核查的;
  (三)未按照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》(商办建函〔2007〕68号)要求在网上按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情况信息的;
  (四)拍卖企业所持有批准证书遗失的,应由持证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,登报挂失,经核准后方可换发批准证书;
  (五)受到相关当事人投诉,尚处在调查期未作结论的,或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、诉讼尚未结案的。
  四、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收回批准证书,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
  (一)无专职拍卖师与从业人员的;
  (二)无固定办公场所(必须为拍卖公司专用,租赁期在三年以上)和拍卖厅;
  (三)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。
  五、换发批准证书程序及要求
  (一)2008年11月15日—12月20日为集中换证时间,各拍卖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商务厅提交换证相关材料,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办的,将不再单独受理;
  (二)省商务厅受理材料后,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;
  (三)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核查拍卖企业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间违法违规经营情况;
  (四)省商务厅审定后为符合换发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,并向社会公布。暂缓换证的,责令其限期整改,经核查合格后再予换发。

  联 系 人:罗平祥 
  联系电话:0931-8624620
  附件:2008年拍卖企业换证情况调查表


 

甘肃省商务厅  
2008年11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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